《勞動合同法》第42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勞動者具有《勞動合同法》第42 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同時也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
答案是可以。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42 條所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于不得按照本法第40條、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而如果用人單位按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